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換成遊艇駕駛執照

擁有"動力小船駕駛執照"的人,可以去改換成"二等遊艇駕駛執照":
二等遊艇駕駛執照[申請]
交通部通過遊艇法(101年6月19日),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等同於二等遊艇駕駛,二等遊艇駕駛可以開24公尺以下的遊艇。

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得檢附下列文件洽交通部航港局,申請核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:
1、遊艇駕駛執照申請書暨體格檢查證明書(www.motcmpb.gov.tw/下載專區/作業表格第59-1
(須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檢合格)。
2、最近6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3張。
3、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遊艇資格證明文件。
4、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5、切結書:切結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。
6、規費:新台幣400元。
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地址:
(一)北部航務中心:20202基隆市港西街6號4樓,電話:02-8978-3623承辦員 廖 小姐。(8:00-5:00)
(二)中部航務中心: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海路83之3號電話:0423690722,承辦員 陳 先生。
(三)南部航務中心:803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 4 號,電話:07-2620534,承辦員 魏 先生。
(四)東部航務中心:970花蓮市港口路15號,電話:038230172,承辦員 鄭 小姐。


「動力小船」屬於20總噸以下動力小船,區分自用級和營業級兩種,
自用級:自行使用,不得載客行為。
營業級:可載客營業或自用。

依交通部101年6月19日10150084041號令修正「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」第13條、35條、37條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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